僱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任何未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第40 (1) 條的規定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僱主,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承擔進行建築工程的總承判商,可投購一份以每宗事故計算投保金額不少於 2 億元的保險,以承擔總承判商及其次承判商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補償責任。工程的總承判商及其次承判商應以書面清楚釐定這方面的相互責任。 按此可進入香港保險業聯會 的網頁,查閱承保工傷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