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知多點
僱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任何未有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第40 (1) 條的規定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僱主,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承擔進行建築工程的總承判商,可投購一份以每宗事故計算投保金額不少於 2 億元的保險,以承擔總承判商及其次承判商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補償責任。工程的總承判商及其次承判商應以書面清楚釐定這方面的相互責任。
按此可進入香港保險業聯會 的網頁,查閱承保工傷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名單
保險資訊站 – 保險常識
保險其實是將所有投保人的保費聚集成基金,若其中有投保人因意外而導致損失,損失賠償就由這基金支付,以解決投保人之即時經濟危機。
保險公司的角色實際上就是收取投保人的保費並加以適當地管理及運用,透過投資及分散風險,確保在任何時侯都有足夠款項支付賠償。
保險合約是基於相互信任的原則下而達成的,投保人有責任將實際情況向保險公司披露,保險公司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風險評估,計算保費,投保人在投保時應了解清楚保單內容及條款,確保自身得到適當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