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墊底費」,有時稱為「超額」。只在每宗賠償個案中,保單毋須負責投保人的首部分損失。
在某些風險下,自負額是由承保人加於投保人身上的;在有些情況下,投保人是自願的,藉此降低保費。
舉個例子來說: 假如你的勞工保險保單自付額是港幣5,000元,而某次僱員工傷的賠償金額是港幣20,000元,那麼:
- 投保人(僱主)需先自行支付頭5,000元;
- 其餘15,000元由保險公司承擔。
對保費的影響:
- 設定較高的自付額通常可讓你繳付較低的保費。因為這樣做等於僱主承擔了更多風險,減輕了保險公司的負擔。
- 反之,若希望保單“全包”而自付額低或為零,保費自然較高。
這就像選擇高或低首期買手機一樣:先付多一點,後來分期壓力就輕,反之亦然。
這制度某程度上也鼓勵僱主加強職安措施,減低索償機會,從而控制保費支出。